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加强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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