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