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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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 第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 第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第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八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 第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 第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 第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 第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第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 第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第二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制定该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该次会议表决的,先在常...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三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一天前,应当将表决稿印发常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全体... 第四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时,有修正案的,先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方面起草的,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法规...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区...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出法规案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并...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和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采取即时清理与全面清理、专项...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