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