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送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