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和法规草案解读,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和法规草案解读,准备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