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该次会议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付该次会议表决。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次数。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付该次会议表决。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