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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