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由主任会议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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