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该次会议表决的,先在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报告,然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