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在会后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