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