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立法背景、主要制度等事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