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