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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