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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