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