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