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