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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