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