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