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