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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