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代表大会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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