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一天前,应当将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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