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