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全体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修正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和理由。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