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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