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方面起草的,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