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区域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