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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