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