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