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