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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