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