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