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