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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