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