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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