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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