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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