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