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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