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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