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