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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