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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