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得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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