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9-26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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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 第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 第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 第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 第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 第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 第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 第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 第十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和风貌保护街坊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 第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以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沿线设置户...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因历史风貌...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历史风貌过程中,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应... 第三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条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房屋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在优秀历史...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 第四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十条 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有...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