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市和区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